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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三大层次

作者:
赵凯荣
出版日期:
2020年8月
报告页数:
13页
报告大小:
1.12 MB
报告字数:
15870字
所属图书: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2020年第1期 总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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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黑格尔把法理解为自由意志的实现,但这种自由意志不是单个人的自由意志,而是普遍的自由意志。因此,黑格尔有充分的理由对西方三权分立予以批判。在黑格尔看来,三权分立是市民社会下单一自由意志冲突的必然结果,是现代性分裂和危机的本质。因此,黑格尔力图在“王权”象征下、在充分容纳“私性”利益基础上尝试重建统一性的国家法权。但是对于什么才是真正普遍的自由意志,马克思与黑格尔的观点完全不同,两人在国家与市民社会、国家制度与立法权、立法权与行政权的三大层次上正相反。黑格尔主要是从自由人格的普遍性来论述的,最高的普遍性人格是“单个人作为一切人”,其典型是行政权的官僚机构。而在马克思看来,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在现代私人和公民二元化国家中,每个人的人格势必随时都处在或公或私的进退矛盾中。因此,不能把行政权的官僚机构作为法的普遍意志的代表,恰恰相反,这种普遍性只能来自“单个人作为单个人”的那种普遍性中,于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把立法权扩大到每一个人,让法成为包含每一个自由意志的普遍意志,这是在这一批判中马克思与黑格尔的根本不同。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黑格尔法哲学

作者简介:

赵凯荣:赵凯荣,武汉大学哲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教授,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现代性哲学等。

文章目录
·第一层次: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第二层次:国家制度与立法权的关系
·第三层次: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