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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公私观

作者:
陈乔见
出版日期:
2018年6月
报告页数:
11页
报告大小:
1.06 MB
报告字数:
10845字
所属图书:
国际儒学论丛(2018年第1期 总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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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公和私有两种意义,一种是实然义,一种是价值义。公的实然义,就是组成国家、公家等,私的实然义就是个人、私家等。公的价值义就是公正无私,私的价值义就是自私、奸邪。先秦、宋明和明清之际的儒家公私观念是存在差异的,先秦儒家谈论公私观念,主要是针对为政者来讲;宋明理学家主要是讨论道德主体,是针对所有的人;整个明清之际,顾、黄、王所提出的公私观念,就是“合私成公”。 “公”就在于每一个个体就是“私”,就是每一个个体的合理利益的普遍实现。在价值义上,儒家主张“公正无私”,在实然义上,儒家主张“合私成公”,这两个命题看上去是矛盾的,但实质内容是完全一样的,它的实质目的是一样的。

关键词:

个体为政合私成公公正无私

作者简介:

陈乔见:陈乔见,云南陆良人,哲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文章目录
·传统公私观念的研究
·传统公私概念历史溯源
·先秦儒家的公私观念
·宋明理学的公私之辨
·明清之际的公私之辨
·公私之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