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斯洛夫所建议的是什么呢?他建议的是一种混合体,即国有加上地方自治机关有,再加上土地私有,而根本没有指明在什么样的政治条件下这种或那种土地制度对无产阶级(比较)有利。的确,马斯洛夫在他的草案第3条中要求“没收”教会的土地和其他的土地,“把这些土地转交给民主国家掌握”。这是纯粹的国有形式。试问:为什么没有附带说明使国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不致贻害的政治条件呢?为什么这里提出的是国有而不是地方自治机关有?为什么选择了这种同拍卖被没收的土地相排斥的说法?见列宁《答伊克斯》一文第27页:“如果说社会民主党无论在什么条件下,无论什么时候都会反对拍卖,那是不正确的。”(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7卷,第204页。——编者注)预先声明土地私有制是不可废除的和土地是不许拍卖的,那就既不合逻辑,也不明智。马斯洛夫对所有这些问题都没有提供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