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礼金”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与其职务有利害关联的礼金,其必须具有“对价关系”和“职务关联性”的本质特征。然而,由于我国当前刑法第385条对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限制,使得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被认定。“非法收受礼金”行为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或不可收买性,理当受到刑法的规制;其入罪不仅符合我国反腐的现实要求和顺应国际反腐的立法潮流,也符合中国法制的传统和刑法保护法益的需要。但“非法收受礼金”入罪不宜采取增设罪名的方式,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基础之上直接修改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以期为我国的反腐工作提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