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但我国现行法尚未正式使用公序良俗概念。本文借鉴法、德、日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公序良俗的立法经验及判例学说,探讨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性质和作用,并论述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发展轨迹:从政治的公序到经济的公序;公序良俗成为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法律手段;公序良俗违反的效果从绝对无效到相对无效;公序良俗关于调整当事人利害关系的机能增大。本文还论述了公序良俗违反行为的10种类型。作者建议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时,明确以公序良俗原则代替“社会公共利益”一语,这对于完善市场经济法制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