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觉主义”的一般意义是指这样一种伦理学观点:它认为,伦理学的价值意义不能靠经验和理性的方法来认识,而只能凭直觉(intuition)来把握。因此,直觉主义一般都反对近代经验主义伦理学,特别是功利主义、进化论等自然主义伦理学派用自然的对象来规定伦理学判断的做法,表现出反自然主义(anti-naturalism)的伦理倾向。在这种宽泛的意义上,人们通常把从西季威克开始到摩尔、普里查德、罗斯等人的伦理学统归于直觉主义范畴。西方有些学者虽然承认摩尔与罗斯等人在伦理学方法上具有共同的特征,却把摩尔与他们区别对待,认为摩尔并非一个完全地道的直觉主义者。这主要是根据摩尔的伦理学所享有的特殊地位——把他作为现代分析哲学和元伦理学的开创者——来考虑的。Cf.Roger Hancock,Twentieth Century Ethics (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4),p.41;G.J.Warnock,Contemporary Moral Philosophy (London: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1967),p.4.同时,从事实上来看,摩尔直觉主义的伦理学也确乎不同于其他直觉主义者的伦理学。摩尔从“善”的一般价值角度来考虑伦理学问题;而其他直觉主义者大多倾向于围绕道德上的“义务”范畴来建立自己的伦理学体系。所以,学术界亦把摩尔的伦理学称为“价值论直觉主义”,而把普里查德、罗斯等人的伦理学称为“义务论直觉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