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齐律》“重罪十条”对有关伦理权利义务社会关系的规范,是试图以此实现“礼”对个人一般性社会行为规范的法律儒家化的中间过渡,具有典型性。然北齐有良法而无法治,引礼入法却礼治不张。权臣和士开跻身北齐政坛,因“卖官鬻狱”“秽乱宫掖”被处死,但对其具体所犯何罪,相关记载并没有说明。若以和士开未触犯“重罪十条”而论,以其身份,则应入“八议”之列,按《北齐律》是有被赦免的法律依据的。而和士开被杀的“故事”,至少从制度层面反映了儒家以伦理关系所表达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现实尚难以完全融合的事实,致使“官”“商”之间在彼时形成了尤显突出的奇特关系。与“重农抑商”基本经济政策相适应的伦理规则对出仕者“重义轻利”的行为规范,每时每刻都在与“官商一体”所反映的政治经济伦理对个人行为约束失范的现象相并存。而以其对“官”“商”行为及他们之间关系规范的设计表明,此间儒家政治经济伦理的制度化并没有解决好与市场规律相适应的商人行为规范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将其“合法性”需要纳入秩序建立范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