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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律》与儒家伦理的制度化困结——和士开案反映的“礼法”对社会伦理关系规范的失序

作者:
范一丁 FanYiding
出版日期:
2021年12月
报告页数:
29页
报告大小:
1.43 MB
报告字数:
30153字
所属图书:
国学论衡(第十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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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齐律》“重罪十条”对有关伦理权利义务社会关系的规范,是试图以此实现“礼”对个人一般性社会行为规范的法律儒家化的中间过渡,具有典型性。然北齐有良法而无法治,引礼入法却礼治不张。权臣和士开跻身北齐政坛,因“卖官鬻狱”“秽乱宫掖”被处死,但对其具体所犯何罪,相关记载并没有说明。若以和士开未触犯“重罪十条”而论,以其身份,则应入“八议”之列,按《北齐律》是有被赦免的法律依据的。而和士开被杀的“故事”,至少从制度层面反映了儒家以伦理关系所表达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现实尚难以完全融合的事实,致使“官”“商”之间在彼时形成了尤显突出的奇特关系。与“重农抑商”基本经济政策相适应的伦理规则对出仕者“重义轻利”的行为规范,每时每刻都在与“官商一体”所反映的政治经济伦理对个人行为约束失范的现象相并存。而以其对“官”“商”行为及他们之间关系规范的设计表明,此间儒家政治经济伦理的制度化并没有解决好与市场规律相适应的商人行为规范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将其“合法性”需要纳入秩序建立范围的问题。

关键词:

伦理法《北齐律》重罪十条官商关系商人行为规范

作者简介:

范一丁:范一丁,江西乐平市人,贵州黔匀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合同法、法律史研究。

FanYiding:

文章目录
·《北齐律》及其“重罪十条”
·《北齐律》促成的儒家伦理规范向社会一般性行为规范的过渡
和士开乱政案
  • (一)案情简介
  • (二)和士开之罪不属于“重罪十条”范围,且无具体罪名
  • (三)和士开案反映的北齐商人地位的提高及商人入仕所生之政治乱象
  • (四)北齐政治中的“官”“商”关系反映的伦理关系与社会现实的内在矛盾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