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督者的监督需要权力监督与权利监督双向驱动。当前,权力监督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制度实效仍存缺憾,亟须构建针对监察机关的职务违法监察行为的权利监督机制。与西方国家权力资源配置方式不同,我国是人民主权之下的“权能分工”模式,对公权力的司法审查模式也并非只有西方化的行政诉讼这唯一路径。监察权能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依法监察原则相悖,监察行为的本质属性也决定了其理应受到司法权能的制约。独立的监察诉讼制度具有“权力监督权力”以及“权利监督权力”的双重价值面向,可以实质性破解“如何监督监督者”的制度困境。
行政诉讼监察诉讼监察机关权能分工
许柯:许柯,山西朔州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监察法学院)2019级监察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监察法学。
张苧心:张苧心,黑龙江佳木斯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监察法学院)2019级监察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监察法学。
XuKe:
ZhangNingx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