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伪满洲国司法部开始着手制定伪满洲国的亲属继承法。伪民事法典审议委员会从“建设统一的大东亚法律秩序”的立场出发,决定制定统一法典适用于伪满洲国的满、汉、蒙、回等民族。中国法学家与日本法学家都参与了伪满洲国亲属继承法要纲的制定。以菅原达郎为代表的日本法学家和一部分中国法学家基于男女平等的思想,主张男女平等的财产继承权。然而,以朱广文为代表的另一部分中国法学家则想要维持男系中心主义的家庭制度,否定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最后,这两种立法意见在成文的伪满洲国亲属继承法中作为折中的内容表现出来,即在将男系中心主义的家庭制度法律化的同时,伪满洲国亲属继承法将财产继承与宗祧继承分离,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