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人格(Person)是跨此岸和彼岸、跨越现象界和本体界的,是身体和灵魂的结合;人格性(Pers?nlichkeit)则是完全属于彼岸世界或“理知世界”的。当我们把人性置于人格中来考察时,由于人格本身的跨两界的性质,人性本身也就被提升到了具有人格性的尊严的高度,甚至凭借人格性而和上帝的意志联结起来了。人格是使一般人性被提升到人格性的本源的要素,它使人不仅具有此岸的主观目的的价值,而且具有彼岸的、理知世界中的绝对价值;人格是使人性提升到人格性的中介。目的公式要求我们在把人性当作手段的同时记住有一个最高的限制性条件,就是把人格中的人性当作目的。人性也具有双重性,所谓人的“本性”(Natur),一个是指人的自然性、自然本能,一个是人性的本质,其中包括理性能力,也就是自由地设定目的的能力。但人性只是理性设定一般目的的能力,人格性则是特指理性设定道德目的的能力。人性与人格虽然都具有双重性,但人性还属于此岸世界,而人格则通过人格性跨入了彼岸世界。如果没有人格或人格性,人与动物的区别仍然只在于人是“高级动物”,而不具神圣性和崇高性。目的公式中的“人格中的人性”应该指把行动者的本体设立道德目的的能力考虑在内的人性,是一种从两界统一来看的人性,或者说,是一种具有完善化的可能性的人性。所以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有两类目的,第一类目的是一般的目的,即主观目的或相对目的;另一类目的是单凭理性给予的目的,即客观目的或绝对目的,又叫作“自在的目的本身”,这类目的没有掺杂感性的东西,具有绝对价值,所以这样一类的客观目的是对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人格中的人性一方面具有设定道德目的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能够将自己的感性偏好从属于这个道德目的,使自己配得幸福。所以作为凡人,我们的义务不在于追求纯粹的德性,而在于追求配得上道德的幸福。在这种意义上,把人格中的人性当作目的是纯粹实践理性对人的要求,这条公式是从普遍公式中派生出来并以后者为原则的。单是把人性当作目的还不够,这种要求可以是经验主义伦理学的要求;只有把人格中的人性当作目的才是尊重人,才能够上升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定言命令。我们是在尊重人的人格的前提下为人类谋幸福、把人性当目的的,这正是目的公式过渡到自律公式的关键。目的公式作为定言命令的真正证明是在第三公式即自律公式中,没有自律公式,目的公式本身还有可能不被理解为定言命令,而是被理解为某种假言命令,例如说,你有可能是听从了上帝的吩咐才把人格中的人性当目的的。自律公式则将这条可能的路封死了,它直接展示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身立法。自律公式一旦确立了这种自己立法的理性存在者概念,由此就引向了一个“目的王国”的理想,在其中,立法者既是成员,又是首脑。我们通常会把这里的“首脑”理解为上帝,实际上相当于基督教的“圣灵”,它使每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必然具有了“神圣性”。目的王国中理性存在者作为成员,就是他人格中的人性;作为首脑,就是由人格中的人性所提升起来的人格性,这人格性存在于理知世界之中,不服从任何别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但这种目的王国只是个“理想”,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永远达不到,但可以努力去接近的。一个目的王国的概念本身不能看作定言命令的又一条变形公式,它只不过是自律公式和前面的目的公式(以及自然律公式)相互结合而成的一个理想的概念,它可以表述为定言命令中的一个成分,却不能独自成为一条公式。正是自律公式把前两个公式(即自然律公式和目的公式)综合起来,提升到了道德形而上学的极限,并由此而形成了从道德向宗教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