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系统论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问题,提出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来广泛协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而在2015年中共中央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本章以下简称《意见》)中,更是将“人大协商”明确为一种重要的协商渠道。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要“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理论是实践的先导,积极开展人大协商,需要廓清人大协商的内涵与外延,明确为什么协商、谁来协商、协商什么以及如何协商等基本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