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求利的动机是导致腐败行为发生的根源性动力,而腐败收益大于腐败成本是导致腐败行为发生的直接驱动力。根据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确定腐败成本必须遵循两条原则,一是罚当偿罪,二是以儆效尤。提高腐败成本的方式,一方面是逐步提高公职人员的经济待遇,另一方面是加大惩治力度,从法律、纪律、经济、行政、道德等方面进行制裁。高俸养廉使人们不想贪,严刑重罚使人们不敢贪,完备法制使人们不能贪。
腐败成本腐败确定腐败依据腐败制裁
虞崇胜:虞崇胜(1952~),男,湖北黄石人,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政治文明和廉政建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