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明延续久远,文化传统独特多样,宗教表现千姿百态,连“宗教问题”也是中国特色的问题。就政教关系来说,不管中国或外国,从公共权利产生以来就实际存在着,这也是中外宗教学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但中国和西方对政教关系的理解却有很大差异。首先,政教概念在中国和欧洲就有很大区别:就“政”而言,中国所理解的国土统一、中央集权的君主王朝,在中世纪的西欧根本就不存在,比如称雄几百年的欧洲头号强国西班牙也不过像缩小版的中国战国时代,“西班牙君主统治着一个四分五裂的联合体”;就“教”而言,西方所理解的作为与皇权/政权相并行的权力主体的教会概念在中国传统中也没有存在过,中国各宗教内部联系大多松散,多是教义教规上的认同,而没有如罗马天主教会那样跨国家的统一的组织体系。其次,政教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在中国和欧洲也有很大区别。西方传统意义上的政教关系主要是指基督教会与国家的关系(church and state),而且多从基督教神学对国家与教会两种权力主体之间关系的理解入手研究,把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作为政教关系研究中最重要的一对关系,甚至因此可以不谈其他关系;而中国宗教教派多种,各教各派在各地自主权较大、联系松散,如西方那样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对等关系无从谈起,而是在更加宽泛的意义上研究政教关系。这种政教关系,既包括权力主体层次上的政权(王权、政府、执政党等)与宗教组织(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等)的关系,又包括社会活动层次上政府管理与宗教事务的关系,还包括上层建筑层次上的政治(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与宗教体制的关系,也包括意识形态层次上的政治(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与宗教意识的关系。它们之间以及各层次之间纵横交错、表里互动、互为因果,在不同的时空和形势中表现出特殊复杂性。显而易见,国家最高行政机构——中央政府,特别是最高决策者与宗教组织特别是宗教领袖的关系具有主导和关键意义。以建构于西方语境的宗教观念、理论、术语来解读中国的宗教现象和宗教关系,不可避免会造成鸡同鸭讲式的误读,及理论上、实践上的困惑。要摆脱误读和困境,就必须立足中国宗教实际,在对中国国情、中华文化、中国宗教深刻理解和把握的基础上,花工夫慎重做好中国宗教有关概念术语正名、释名的厘定工作,建立具有中华文明特色的宗教研究范式、结构规则和话语体系,否则只会“剪不断,理还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