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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丕祥

  • 机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简介:山东蒙阴人,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全国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法哲学与法治现代化。先后主持科研项目多项,出版《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1987年)、《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1992年)、《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1999年)、《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2002年)、《权利现象的逻辑》(2002年)、《中国的法制现代化》(2004年)、《法制现代化的挑战》(2006年)、《公丕祥自选集》(2010年)、《大变革时代的中国法治现代化》(2017年)等个人专著多部,主编《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等著作多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多项成果荣获教育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优秀科研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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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法与法律的区别——与李肃、潘跃新同志商榷
    2021年03月 出版
    李肃、潘跃新同志在《法与法律的概念应该严格区分》一文中,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中,分析了法和法律概念的区别。然而,其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和法律的论述存在着误解,其论述难以令人信服。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法被视为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直接法权要求,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权意义上的内在结构形式,法律则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与社会经济条件之间的联系具有偶然性的特征。法是评价法律的性质、内容、功能及其效率的基本法权标准,是法律现象的“应有”领域,法律则是再现法的价值目标的实证规范体系,是法律现象的“现有”领域。
  • 马克思晚年《人类学笔记》中的法律思想初探
    2021年03月 出版
    马克思晚年的《人类学笔记》蕴含丰富的法律思想。关于法现象的历史起源,马克思揭示了由氏族习惯发展成为法权习惯,最终确认为成文法这一重要线索。关于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的社会机制,马克思揭示了古代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即公社土地公有制和土地私有制的并存以及村社制度。关于西方法律文明对东方的冲击,马克思揭示并批判了殖民者对殖民地法律的四种态度及其背后隐藏的“西方中心论”观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