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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与法律的区别——与李肃、潘跃新同志商榷

作者:
公丕祥
出版日期:
2021年3月
报告页数:
12页
报告大小:
989.11 KB
报告字数:
10137字
所属图书:
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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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肃、潘跃新同志在《法与法律的概念应该严格区分》一文中,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中,分析了法和法律概念的区别。然而,其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和法律的论述存在着误解,其论述难以令人信服。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法被视为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直接法权要求,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权意义上的内在结构形式,法律则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与社会经济条件之间的联系具有偶然性的特征。法是评价法律的性质、内容、功能及其效率的基本法权标准,是法律现象的“应有”领域,法律则是再现法的价值目标的实证规范体系,是法律现象的“现有”领域。

关键词:

法律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条件

作者简介:

公丕祥:山东蒙阴人,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全国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法哲学与法治现代化。先后主持科研项目多项,出版《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1987年)、《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1992年)、《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1999年)、《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2002年)、《权利现象的逻辑》(2002年)、《中国的法制现代化》(2004年)、《法制现代化的挑战》(2006年)、《公丕祥自选集》(2010年)、《大变革时代的中国法治现代化》(2017年)等个人专著多部,主编《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等著作多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多项成果荣获教育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优秀科研成果奖。

文章目录
·如何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法的论述
·法与法律的区别可以纳入客观与主观的哲学范畴吗
·究竟怎样理解法律现象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把握法与法律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