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通过辨析黑格尔立法权概念的现实性,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的政治保守性及其规范性的缺失。尽管在19世纪德国的历史语境中,黑格尔对立法权的讨论并非毫无规范意义可言,在政治上亦有支持变革的进步方面,但这些都只是相对更为落后保守的制度而言的。在马克思看来,对黑格尔立法权概念的批判并非批判的“原本”,而只是用以批判当时普鲁士国家君主专制制度的“副本”。因此,一旦进入思想的历史语境,我们将发现马克思关注的并不是某种法哲学是否具有规范性这个理论问题,而是规范性的法哲学如何映射和引导政治变革这个实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