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廉政公署的监督对象除了公职人员,还包括私营机构人员。其制度逻辑是:私营机构腐败与公权力腐败有深刻关联,且对市场公平和有序造成重大威胁,应当纳入反腐范围。廉政公署在打击公职人员腐败的同时一并打击私营机构人员腐败,具备组织成本优势。尤其是在有效遏制香港公权力系统的集团式腐败后,廉政公署有足够精力与资源投入对私营机构的反腐。而廉政公署对私领域可能的不当干预,也因相应的法治设计而被有效抑制。最终,廉政公署监督私营机构人员这一制度获得香港社会认可。这一经验表明,专职反腐机构的监督范围不必局限于公职人员,但需要相应的社会条件与制度设计。
廉政公署监察委员会私营机构人员
孙展望:法学博士,南京审计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监察法、比较监察制度。
韩嘉敏:南京审计大学纪检监察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