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gemeinschaft,英译做community)的概念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明确定义,他认为,共同体是“拥有共同事物的特质和相同身份与特点的感觉的群体关系,是建立在自然基础上的、历史和思想积淀的联合体,是有关人员共同的本能和习惯,或思想的共同记忆,是人们对某种共同关系的心理反应,表现为直接自愿的、和睦共处的、更具有意义的一种平等互助关系”。滕尼斯将“共同体”从“社会”(gesellschaft)的概念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基本的社会学概念:“‘共同体’是一个含义复杂的词语,它与‘社会’的区别在于,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会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因此,共同体本身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而社会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T?nnies,1999: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