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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明代地震史料中的几个问题

作者:
出版日期:
2014年11月
报告页数:
7页
报告大小:
1.12 MB
报告字数:
4864字
所属图书:
近代中国与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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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地震历史资料,宋元以前多见于正史;明清以来,实录、档案、方志遂成为记载的主要来源,且数量与内容均大大超过前者。从史书记载看,明代每年由礼部汇奏全年灾异,中央钦天监占候地震为其职责之一,京师附近发生地震,钦天监如有漏报情事,则将受到议处。如《天启实录》卷三三载:“礼部给事中郭兴言,以朔夜地震,疏劝修省。得旨:地震事关灾异,钦天监官何不占候。著该部查明具奏。”《明史钞略》亦有“四月京师地震,钦天监失占,上怒”的记载。现存于文集志书中的地震资料,多有府、州、县阴阳生报地震的呈文。占候地震,为阴阳生主要职责之一,在1556年陕西、山西大地震的史料记载中,收有不少阴阳生的呈文,即其明证。这类呈文,记发震时间、地声、破坏情况,详细具体,是地震史料中的珍贵记录。应当指出,明代统治者对地震灾害并不忌讳,且被视为天子施政有误,上天示儆的征兆,朝廷大臣可借此上奏言事,指陈时政弊端,请皇帝“修省”。皇帝亦屡屡以地震“自谴修省”,并派大臣代表祭告天地。据《嘉靖实录》卷四三二记载,嘉靖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大震,有“礼部以山西、河南同日地震,请如例修省”的题奏。而地方官员也往往以发生地震是由于自己庶政失当,上奏朝廷自劾请罪。景泰六年苏州地震,巡按直隶监察御史杨贡,自劾谓“今年苏州地两震,皆己不能激扬扶恤所致”。一般说来,地方官吏有关地震的公文奏报,均很详细具体,其详尽程度,远超过志书记载。惜年代久远,政府的公文奏报档案散失,今所存者为数甚少,因而大量有关记载,只能见于实录和志书。实录系据文书档案修撰而成,有很高的史料价值,然文字简略;而且对一般府、县小地震,多有阙漏。方志记本府、州、县事,事无巨细,均有记录。两者相互补充,构成明代地震史料主要来源;加以散见于明人文集、笔记中的记载,其数量远超过宋元以前历代所积累的地震史料的总和。

关键词:

中国地震明代史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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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朝代年代错简,是明清方志中最常见的一种讹误
·史籍记载有误,方志等辗转误引,以讹传讹,造成混乱
·脱字误字,或将他文混入,变无震为有震,小震为大震
·志书相互辗转抄引,并未认真查对原书,造成错误
·地名相同或字音字形相近,志书误引史书作本地地震
·方志误将一县地震记为府、州地震
·志书中将他县震情,窜入本县记载中,或将他年地震误为本年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