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也是一种法定人权,即以国家和法律的名义确认和规定的人权,也即把特定社会的自然人权和社会人权提高到法律的高度。法定人权不过是人们运用法律这一工具使人的自然和社会权利法律化、制度化,使其实现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因此,法定权利是制度化了的人权。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法学研究》1991年第4期。从自然人权演化为社会人权,从社会人权演化为法定人权,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结果,是实现人权的客观要求。因此,在一般的意义上,法定人权应该以自然人权和社会人权为基础,而自然人权和社会人权实际上都属于应有人权的范畴,所以法定人权是通过法律来表述已经历史地存在着的应有人权。马克思说:“各种最自由的立法在处理私权方面,只限于把已有的权利固定起来并把它们提升为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而在没有这些权利的地方,它们也不去制定这些权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144页。但是法定人权对应有人权的确认或者说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的转化,是历史地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的。因此,法定人权始终无法涵盖应有人权的全部内容。但是,法定人权对应有人权实行法律的规定,使应有人权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确定性和连续性,并获得了可靠有力的司法保障,这在某种程度上为人权的充分实现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体现,所以说国家给予个人一层法律保障,这是对人权的发展。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第1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