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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
出版
国家构造监察权、创设监察制度是为了节制权力的滥用,换言之,就是为了防止公权力行使者违背人民的嘱托而以私人意志来行使公权力。监察权与监察法治的建构包括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建设一种稳定的常态化的制度以节制权力,让权力受到约束, 使其始终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二是以日常监督的方式来让公权力的行使者能够心存敬畏,不忘主权者———人民的嘱托,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对人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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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
出版
本文从公私观念的角度探讨腐败问题产生的哲学根源,腐败产生的根源在于人性的不完善,人性的不完善导致两个结果:其一,人类的彼此共存和行为的协调一致需要基本的政治秩序,这导致国家的产生;其二,政治秩序需要强制性的公权力来维持,而正是执掌和行使公权力的人也是不完善的,由此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和政治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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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
出版
本文以政治秩序自身就蕴含着蜕化变质的基因为前提探讨政体蜕化的成因和机制。在本文,将讨论历史上形成的一系列从政体自我更新角度创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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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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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从权力限制的角度研究腐败的预防问题,基于腐败产生于公权力的公共性与权力行使者的自利性的彼此对立,我们要么从公权力行使的制度层面,要么从权力行使者的道德层面,来解决腐败问题。从制度层面上,让各种不同的权力彼此约束是制度设计的共识,西方社会发展出来的权力的约束和平衡制度,其目的就是限制权力的滥用。从道德层面上,要求权力行使者实现自我约束。因此,古今中外的政治实践都重视官员的清正廉洁,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因此,反腐败也遵循着道德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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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
出版
本文主要从政治忠诚的观念出发探讨如何预防主权者的官署背叛主权者的托付和授权。从逻辑上,这可以分为主动和被动两个部分:一是从主动层面探讨主权者对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或者以人民的权威对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二是从被动层面探讨权力行使者的政治忠诚,因此,制度上预防腐败就要强化权力受托者的忠诚观念,使其忠于公共利益、国家和人民。这部分主要是从官员管理的角度探讨反腐败的制度设置。从监察权的历史发展看,监察权确实具有矫正官员风纪的作用。因此,监察权也是一种软性的道德权力,具有监督权力行使者保持良好道德操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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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
出版
本文将通过监督模式与监察权的逻辑来探讨两种不同的历史时期的监察权的运行模式。在君主制时代,监察权主要为君主或者帝王服务,因此监察权的运行模式主要针对的是“吏治”。在这种模式中,监察权以集中型的权力来履行其职能。到人民主权时代之后,根据主权与治权分离的逻辑,监督权不可能完全整合为一种集中型的权力,从而导致两种监督类型的出现,即分散型监督与集中型监督,而后者通常被用来构造国家监察权。我国的情况更为特殊,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以在监察权的构造和行使模式上又不同于西方的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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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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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我国现代监察体制改革,本书认为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其根本意涵在于以“党的领导” 为根本原则对监督权进行重整,它是以监察为基础的政治秩序重整。监察权的运行应该置于国家整合的角度才可以得到完整的理解,其最终目的是实现政治生态的制度性更新。政治生态的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监察权在国家政治过程、官员守法以及人民参与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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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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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从宪法学角度探讨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意义。事实上,监察权的重新配置涉及一个重大的宪法问题,即宪法的变迁。很显然监察委员会入宪是通过修改宪法来完成的,它是宪法变迁的一种形态。虽然监察体制改革这种变迁是通过修改宪法完成的,但是与一般的宪法修改并不相同,它的修改涉及政府在政治体制中的力量比例的变化。因此,监察委员会作为一个重要的国家机关,其入宪所依据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修宪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