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及民主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政体、选举、专制、共和等基本概念。这些概念,广泛出现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在政治学上,民主是政体的一种,与专制对立,与共和通用,如民主共和国。议会制度、选举制度等则是民主的具体制度。依照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政体存在的前提是国家、政治的存在。在国家、政治产生之前,或在消亡之后,只存在非政治性的民主制,作为政体或政治意义上的民主制不复存在。恩格斯说过:“读者将会看到,在所有这些文章里,尤其是在后面这篇文章里,我根本不把自己称做社会民主主义者,而称做共产主义者。这是因为当时在各个国家里那些自称是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人根本不把全部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这一口号写在自己旗帜上……对马克思和我来说,选择如此有伸缩性的名称来表示我们特有的观点,是绝对不行的。现在情况不同了,这个词也许可以过得去,但是对于经济纲领不单纯是一般社会主义的而直接是共产主义的党来说,对于政治上的最终目的是消除整个国家因而也消除民主的党来说,这个词还是不确切的。然而,对真正的政党说来,名称总是不完全符合的;党在发展,名称却不变。”(《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第448~449页)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问题的一个基本观点。这些观点,是在充分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也充分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不断深化的科学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