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自然神论思想,一般被认为始于1624年,当年赫伯特(Edward Herbert)发表了《真理论》(De Veritate),自此之后直至18世纪中叶,都被视为自然神论兴盛的年代。自然神论在赫伯特那里最初作为“自然宗教”被提出,他认为上帝的存在可用基于自然本能而来的五种信条予以证明。当洛克哲学试图把自然宗教与基督教教义或启示宗教紧密结合起来时,赫伯特意义上的“自然宗教”就变成了洛克式的理性主义,随后这种理性主义为克拉克(Clarke,1675~1729)、伍拉斯顿(Wollaston,1659~1724)、创作《基督教不神秘》时的托兰德(Toland,1670~1722)所继承。到了18世纪,洛克式的自然宗教观受到了包括沙夫茨伯里、柯林斯(Colllins,1676~1729)、廷德尔(Tindal,1656~1733)等人的反对。他们主张独立于宗教的道德原则才是宗教的真正基础。苏格兰启蒙时代的道德情感哲学在宗教观上脱胎于17世纪英国自然神论,然而却形成了与后者截然不同的世界观,二者的差别在于前者对自然情感以及蕴于自然情感背后的情感机制采取了截然不同于17世纪英国自然神论的态度。自然神的本性以及以沙夫茨伯里、哈奇森、休谟和斯密为代表的四位情感主义伦理学家所关注的宗教情感,如他们所讨论的审美情感和道德情感一样,也蕴含着可被称为自然化的逻辑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