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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要走向法治化
作者:
刘俊海
出版日期:
2018年9月
报告页数:
22页
报告大小:
1.08 MB
报告字数:
19322字
所属图书:
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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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引文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09.315-336
张广兴
刘海年
李林
摘要:
经济行政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可能产生腐败,在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更是有可能产生腐败,而且腐败滋生的危害性有可能愈演愈烈。廉政建设是一项复杂的法治系统工程。为预防和减少经济行政权的腐化变质现象、加强经济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必须强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没有纳入法治化轨道的恣意、专横和黑箱经济行政行为,必然滋生腐败,包括体制性、全面性的腐败。
关键词:
政府
法治化
市场经济
行政机关
法律角色
经济行政权
作者简介: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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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值传播主体
迈向更公平和腐败更少的社会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视阈中的城乡、市场与政府观
文章目录
·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势在必行
·
树立经济行政法治观念是政府行为走向法治化的先导
·
要严格区分政府的双重法律角色
尽快制定《商事主体法》,禁止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经商
1.政府部门不是商事主体
2.政府官员不是商事主体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应严格限制到五个层次
1.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下简称“尊重型干预”)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以下简称保护型干预)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下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以下简称促成型干预)
5.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以下简称给付型干预)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人权尊重四原则
1.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
2.效率原则
3.公平原则
4.人权尊重原则
·
禁止行政权力非法侵害商事权利
·
禁止经济行政机关黑箱作业,切实把经济行政行为纳入全社会监督之下
·
滥用经济行政权的法律责任要到位
·
尽快确认和加强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
十一 要加快经济立法步伐,建立健全完备的经济法律体系
·
十二 当前政府机构改革要依法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