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产生过深刻的消极影响,其原因除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国际环境等直接因素外,还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历史传统的因素,这就是两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同质性——基于古代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而形成的东方专制主义传统——的遗存及其影响。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是理解这一同质性的钥匙。认识这种深层原因,对我国今后法学研究及法治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法学亚细亚生产方式苏联法学东方专制主义
唐永春:唐永春,原文发表时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现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