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义论》前两编中,罗尔斯完成了对正义原则和正义制度的选择与建构,在最后一编中罗尔斯对其正义论的最终目的——良序社会进行考察。良序社会的构想是否具有稳定性和有效性取决于一致性论证是否成立,即在良序社会中以正义原则为行动的调节因素是否有益于个人和社会共同体的善的实现。罗尔斯的一致性论证受到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攻击和以社群主义为代表的外部挑战。对此,本文立足罗尔斯理论全局,试图证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已经阐明的正义原则对多元善追求的兼容性,对自由的优先性的维护,划清罗尔斯的道德主体理论与形而上学的抽象人性观之间的本质区别,使正义理论脱离完备性学说的指责。尝试在回应对一致性论证的主要批评的基础上,重申为正义与善的一致性论证辩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