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隐晦地赋予监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不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权力。但监察机关不移送起诉制度仍面临裁量权界限模糊、替代性处置措施惩治与矫治效果欠佳、检察机关监督监察机关的理论正当性与现实可行性存疑、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尚不完备以及被调查人的程序性权力遭到忽视五重困境。为此,可以从规范视角、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切入,谨防“以纪代刑”,亦须配合、制约与监督并举:在规范层面修改并增设相关条文,明确裁量权范围并优化犯罪治理效果,强化监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同时注重监检协商的效能,引入“特约监督员”制度加大监督力度,最后完善被不移送起诉人的程序性救济权,以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不移送起诉权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