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作为主体普遍性需要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主体活动或行为所追求的目标。对主体来说,人权首先属于人们追求的善,具有目的效用性,人权的这种善或善性,就是所谓“应然”指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权的本义就是从人的应然权利角度引申出来的。有学者也曾强调,人权一词,依其本义,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第3页。因而,在人权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中,人权首要的意涵是应有人权,是主体意识的觉悟的表现,人类只有坚持不懈地将人权作为目的性的应有权利来追求,才有可能逐渐使这种权利外化为社会人权、法定人权并进而实在化为人们的实有人权。人之为人,应该享有权利,这似乎是人们普遍认同的命题,但是人权作为“应有权利”的特定含义何在以及为什么“应该”享有人权,这些问题则较少得到深入探讨。因此,我们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角度,对“应有人权”的内在规定和理论逻辑进行系统反思,以期为推进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发展提供一点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