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评论者将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体系视作相互隔绝、互不渗透的两个体系。这样就无法完全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与其继承的民国遗产之间的历史关联,将二者脱钩也就阻止了理解的关键途径。作为修复这种割裂的一步,本文详述民国法院的构造与分布,并阐释在共和国建立之初所面临的民国时期对司法痼疾的讨论及其改革。本文将建立一种必要的实证基础,以此领会中共司法设计者在1949年所面临的制度性缺陷与失衡、发展困境以及规范性话语;同时,它也使读者理解司法设计者的因应,那些因应绝非只有意识形态的考虑,也是出于对具体实际问题的理性应对。本文还指出,对民国司法制度的记忆能提供丰富的洞见,由此可型塑、评估并理解法律在新中国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