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森斯曾认为,“权威”是一种“包括在社会系统中控制他人行为的合法化了的权利(和或义务)”在内的优越性。罗德里克·马丁在其《权力社会学》中指出,只要某些非自利行为博得了下属的认可,其中的权威关系就存在了。“权威”是韦伯基于三种类型的社会控制论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以法理为依据的权威关系的建立是基于上下属双方都认可的无人格的规则已经被合法化和规范化,以传统为依据的权威关系的建立是基于下属对传统权威的神圣性以及权威实施者的合法性的认可,以魅力或感召力为依据的权威关系则主要通过下属对于某些非凡品质的建立。由“卡里斯玛”控制的社会表明了权威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马丁的思想与韦伯的思想的共同之处在于强调了人们对于权威在品质方面的要求,马丁将这种品质定位为“非自利”,然而韦伯并没有明确界定何谓“非凡品质”,对于这一点马丁评价道,“‘天赋的优点’没有明确的定义;追随者接受领导和维护非凡的掌权者的原因也没有得到充分论证”,“如果不详尽地研究下属的需求和领导者用以满足下属这些需求的方法,而是单独强调领导者的个人品质,就势必导致有意夸大领导者个人的非凡才能”,〔英〕R.马丁:《论权威——兼论M.韦伯的“权威三类型说”》,《国外社会学》1987年第2期。建立于此基础上的权威是非理性的,与法理权威有着明显的区别。当然,马丁同时也给予韦伯及其提出的“魅力”这一概念的价值和必要性的客观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