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克思的财产理论看来,只有透过现象层面上物或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进入本质层面上人与人间的关系,才能正确把握财产的本质;正确把握财产的属性和尺度,既可以阐明财产的有用性、稀缺性与可界定性等本质属性,又可以揭示财产尺度从劳动时间向自由时间转化及其哲学意蕴;只有全面分析财产与财富、财产权利之间的关系,才能揭示财产运动的特点、规律及其趋势。
马克思内在逻辑财产理论
刘长军:男,哲学博士,山东蒙阴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长期从事财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曾主持“当代中国农村公共财产治理研究”(国家社科基金,14XKS046)、“马克思应对西欧社会财产问题的逻辑与方法论启示”(北京市社科基金,16KDB013)等课题十几项,在《现代经济探讨》《东南学术》等期刊上发表学术文章二十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