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主义伦理学(Emotionalism ethics)是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的典型理论形式之一。“Emotionalism”亦可译为“情绪主义”。鉴于国内已经通行的译法,我们仍译为“情感主义”,但它的内涵与18、19世纪英国的“情感论”(Sentimentalism)是不能同日而语的。它的理论宗旨在于,把伦理学作为一种非事实描述的情感、态度或信念的表达,认为它不具备逻辑与科学那样的普遍确定性和逻辑必然性。因此,伦理学的命令不属于科学命题的范围,或者反过来说,如果伦理学命题是事实的陈述,那么它既不具备命令的意味,也不可能提供普遍的行为规范。因为科学只提供真理,不提供行为命令。所以,伦理学不具备科学性、知识性和规范性特征。换言之,反自然主义、非认识主义和反规范性是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基本特点所在。从这一意义上说,它属于元伦理学中的非认识主义派别,在理论上与直觉主义伦理学有着迥然不同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