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尽管在专门化、地域化等方面已取得重大成就,但在科学化、体系化等方面还存在突出问题。今后,必须全面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和流域治理思维,在统筹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水文化的多重属性和系统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利益冲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统一的黄河保护法,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在抓好立法工作的同时,还须切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文明监管体制改革,明确赋予黄河水利委员会作为黄河流域生态文明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强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此外,还须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司法专门化建设,强化环境监察公益诉讼,充分释放司法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