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统计部门的指标解释,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也就是通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土地、房屋、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中国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主要是土地、房屋和资金等三方面,其中,来自土地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获得的收入;来自住房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房屋出租、出售和拆迁补偿等方式获得的收入;来自资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储蓄、民间借贷和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等渠道获得的收入。农民除了家庭财产性收入,有的还有集体财产经营收益通过分配形成的集体财产性收入,如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