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哲学史上,“自然状态”是一个被诸多思想家使用的概念,但这个概念在康德思想中的重要地位和独特含义却没有得到充分阐发。对康德而言,“自然状态”并非一个人类学或历史学的概念,即并非一个在人类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后来则被超越了的“特定阶段”,它所代表的乃是“法治状态”的对立面,是一种缺乏“强制性的公共法律”的“状态”,而这种“强制性的公共法律”只能通过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确立起来。人类之所以要离开自然状态并不在于“自我保存”或“追求更大利益”这样的经验性目的,而是出于对“权利”的维护,归根结底是出于对“自由”的追寻。与“自然状态”的斗争不是一件一劳永逸的事情,而是人类的一项持久的事业,在这一意义上,“永久和平”乃是一个不可实现但需要不断接近的理想。总之,在康德这里,自然状态是一个形而上学式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