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本书中将康德的因果性概念区分为自然的因果性、自由的因果性和目的因果性三种;自然和自由的区分毋庸置疑,但目的因果性如何与前两者区别开来?这一点需要特别加以说明。关于因果性的种类,康德在不同著作中的观点似乎有所不同。在第一批判中他认为,就发生的事件而言只能有两种因果性,一种是按照自然的,一种是出自自由的;而在第三批判中,他又指出,通过知性被思维的作用因的因果联系和按照理性的目的概念来思考的目的因的因果联系,是仅有的两种因果性。参见《判批》5:372,第223~224页。基于这两处文本,人们很容易将目的因果性完全归属于自由因果性,甚至将其看作与自由因果性具有同一性的概念。但这种做法是否合适呢?笔者认为不合适,在系统地论述康德目的因果性思想之前,本章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阐明目的因果性相对于前两种因果性概念的独特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