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德尔将这种把个人权利、正义和公平放在核心地位的自由主义称为“道义论的自由主义”,并指出其本体论源头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康德哲学。康德所主张的理性的意志主体的概念为权利的优先性提供了根本保障。这种主体是一种拥有自律意志的主体,它完全独立于一切偶然性的欲望和经验目的之外。自我对其目的的优先性意味着自我必须优先于我所拥有的任何欲望、属性和目标,自我并不仅仅是“经验所抛出的一连串目标、属性和目的的一个被动容器……而总是一个不可还原的、积极的、有意志的行为者,能从我的环境中分别出来,且具有选择能力”。〔美〕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11,第33页。因此,康德意义上的主体概念是一个具有理性的选择能力的自我概念,是一个选择中的自我。我们不受各种联系和纽带的束缚地选择我们自己目的的能力确证了自我概念的优先性,我们选择目标的能力优先于我们选择的目标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