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级性是法的重要属性,但并非法的唯一属性。因此,不应把法的属性简单地归结为一个阶级性,也不应把法单纯看作阶级斗争的工具。法有多方面的属性和功能,法的社会性就是法的属性的另一重要方面。法的社会性是指法是社会发展的某些阶段的社会关系的反映,它的存在和发展,归根到底取决于这些历史阶段社会的生产关系,同时法又是这些社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研究法不能脱离它所反映并维护的社会关系,法的社会性也反映法的阶级性。
社会关系社会性阶级性法的属性
孙国华:孙国华,1925—2017年,生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景文: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