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厚同志在其文章中提出法不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阶级性不是法的本质属性等观点。其存在引用资料方面的误解和论证逻辑方面的错误。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旨在概括和实现一定阶级的阶级利益,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马克思主义阶级性阶级社会法的本质属性
田培炎:田培炎,原文发表时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研究生,现为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董开军:董开军,原文发表时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研究生,现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