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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法的概念和法的质的规定性

作者:
张宗厚
出版日期:
2021年3月
报告页数:
9页
报告大小:
919.54 KB
报告字数:
7128字
所属图书:
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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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阶级性视为法的本质属性的观点存在方法论上的错误。阶级性不是法的本质属性,法也不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法的本质属性,即法的质的规定性,是社会性、强制性、规范性三个属性的统一,正是这三个属性把法律现象从政治、宗教、道德、哲学等其他社会现象中区别出来。法可以被定义为:由国家或社会管理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社会和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社会性阶级性法的本质属性

作者简介:

张宗厚:张宗厚,论文发表时单位为中国法制报社。

文章目录
·法的质的规定性
·法是不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
·法的概念和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