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对资产阶级以及资产阶级之前的各种法学进行科学批判的基础上确立的无产阶级的科学的法学体系。法学研究的内容是各个时代的法律规范及其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联系起来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它为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所确定,只能在设有国家组织的社会里存在。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独具的特点。法学工作者要把自己的工作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
科学性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学科学批判法律义务
余先予:余先予,原文发表时为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现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夏吉先:夏吉先,原文发表时为华东政法学院老师,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