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早年的法学思想带有一定的唯心主义成分,法主要被视为社会合理的应然状态(自然法),法律则被视为社会的实然状态(人定法)。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观在1843-1846年间转向唯物主义,法和法律分别被理解为客观化的现实基础和权力化的强制规范。在《共产党宣言》中,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法被明确地赋予了唯物主义的含义,构成法律现象的客观内容,法律则是以国家名义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法的表现形式。
法律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唯心主义法学思想
李肃:李肃,原文发表时未注明作者信息。
潘跃新:潘跃新,原文发表时未注明作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