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责任在联合国两任秘书长的大力推动下,作为重要概念,进入国际社会成员针对集体行动的讨论之中。然而,这个新理念是否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法基本规范”则是非常有争议的问题。本章拟就这个理论问题展开分析。应该承认,如果按照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保护的责任在法律效力、规范认同、程序安排、责任设置等各个方面都存在重大缺陷。但是,根据国际法理论最近三十余年的发展,人们可以观察到保护的责任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法律性质保护的责任
史晓曦:史晓曦 山西晋城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2004年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和外语学院,获法学和文学双学士学位。2007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国际法学专业法学硕士学位。2015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国际法学专业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国际法、国际关系。在《国际政治研究》《美国研究》《国际经济合作》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并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社会科学文摘》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