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篇章详情

地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研究

作者:
秦奥蕾 张丁方 QinAolei ZhangDingfang
出版日期:
2021年4月
报告页数:
20页
报告大小:
973.99 KB
报告字数:
21359字
所属图书:
党内法规理论研究 2020年第2期(总第5期)
下载阅读 在线阅读 原版阅读 生成引文
摘要:

地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是指地方党内法规制定主体通过制定党内法规来加以规范和调整的事项范围。地方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应限定为有权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党委会及党委常委会,此外,还应结合民主集中制原则、地方立法与地方立规的差异性等认知地方党内法规主体扩容现象。省级党委的制定权限包含“直接制定权”和“授权制定权”两个维度,试点城市党委的制定权限集中于基层党建和作风建设等方面。地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不得突破党的中央组织、中纪委和中央工作机关的制定权限,不得触碰国法和中央党内法规保留事项,同时还应当接受前置审核和备案审查等机制规制。

关键词:

地方党内法规地方党委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权限规制

作者简介:

秦奥蕾:秦奥蕾,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丁方:张丁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专业硕士研究生。

QinAolei:

ZhangDingfang:

文章目录
地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概述
  • (一)地方
  • (二)地方党委
  • (三)制定权限
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作为地方党内法规制定主体
  • (二)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作为地方党内法规制定主体
  • (三)关于地方党内法规制定主体扩容的分析
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制定权限
  • (二)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的制定权限
地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规制
  • (一)权力规制:不得突破党的中央组织、中纪委和中央工作机关的制定权限
  • (二)内容规制:不得触碰国法和中央党内法规保留事项
  • (三)机制规制:前置审核与备案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