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中的公权力,未经授予、没有合法来源,不得行使,同时,应该通过立法明示、司法校正、宪法审查来限制权力的膨胀和滥用。权力授予和权力限制,都必须坚持程序化原则,使其建立在有效的程序基础上。法治社会中的私权利,凡法未明文禁止或者限制的,不受法律惩罚。
权力授予权力限制程序化原则惩罚法定
刘作翔:刘作翔,发文时任职于西北政法学院,现为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