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所有的国际政治行为主体,或某大区域——本章指的是“秩序空间”——内的国际政治行为主体共同构成“国际社会”(Staatenwelt),无论这些行为主体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关系紧密度如何。如果这些关系相互之间遵循某种秩序和规则,则应称之为“国际体系”(Staatensystem,international system)。在历史上出现的若干这类体系中,约1770~1914年的“现代欧洲”国际体系最广为人知。H. M. Scott,Birth(2006),确信欧洲国际体系起源于18世纪60年代(第121页,第143页及下文)。倘若一个国际体系是通过促进和平的制度和规则约束力联结而成,但并未达到具有更高统合度的国家联盟,甚至联邦国家的程度,那么使用“国际共同体”(Staatengemeinschaft,international society)这个名称则较为恰当。传统的区分出自Bull,Anarchical Society(1977),参见第8页及下文;更复杂和更具体的历史分析参见Buzan/Little,International Systems(2000),第90页及下文,以及各章节。下面举个例子来说明这类术语的使用情况:1907年7月召开了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参加此次会议的共有来自44个国家的代表,而不仅是若干年来形成了自己“国际体系”的欧洲强国。几乎所有在某一特定时间被承认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均齐聚海牙会议大厅:这就是国际社会。Dülffer,Regeln(1981),第300页。不过,在这次会议上并未成功达成真正促进和平的制度和协议。因此可以说,在海牙并未产生一个国际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