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世纪,政治形态的多样化可能胜过任何一个世纪:有完全不具备国家形态的小型狩猎共同体,有帝国及民族国家这样迥然不同的政治体制,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政治形态。在欧洲殖民主义袭来之前——世界各地所确定的时间不同——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其他政治形态,这些政治形态还没有发展成为一个生成并行使权力、管理共同社会生活事务的像近代欧洲那样的制度化的“国家”。这些前国家时代的政治形态逐渐被殖民宗主国吸收,至少是被改变;其表现形式又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可以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夕,欧洲国家形态已得到了广泛传播,尽管这种传播并不是单一形式的和无处不及的;但在1770年、1800年,甚至1830年的时候,情况还绝不是这样。近代早期世界范围内形成了许多新国家,19世纪延续了这一趋势。如今我们知道,欧洲的“专制”君主并不是那么专制,他们也并非拥有无限权力,就像同时代的护教者及后来的史学家们所乐于描述的那样。即便是“专制”统治者也受到许多相互义务关系的掣肘。他们必须考虑教会或拥有地产的贵族的利益,不能完全漠视已确立的法制观念,得迁就宫廷侍从们,还得接受一个事实,即哪怕最独裁的统治行为也不能确保国库充盈。18世纪中叶前后的欧洲君主制发端于16世纪之后,然后逐渐演进而成。亚洲的君主制也是如此。它们均非远古时代的产物。确切地说,具备了18世纪那种形态的君主制是军事纷争中帝国形成过程的产物,其形成的时间距今并不太久远。18世纪中叶前后欧亚大陆的政治秩序主要是新产生的近代君主制。在西欧的温和君主制和东方国家——沙皇俄国及其以东地区的各君主制国家——严酷的暴政之间有一种严重的对立,1748年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又强化了这一对立。这种对立不无道理,但总体看上去会有这样一种感觉,即近代早期欧亚大陆存在的君主政体形形色色,不能将它们以非西方即东方的模式截然二分。有关亚洲“莫卧儿帝国”的内容富有新意的著作参见Finer,History of Government(1997),第3卷,第1~4章;其他还包括Lieberman,Beyond Binary Histories(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