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有若干维度,其中最重要的维度之一就是等级制度。这一概念从社会学理论角度看并不确切,我把它用作语义较窄、听起来有技术意味的“阶层”的近似同义词。这里我感兴趣的只是社会结构中被其成员感知或“想象”为“不平等”的某些确定的层(主要是“上层”“中层”“外层”)。笼统地谈19世纪的“等级制度”不意味着把“社会阶层区分”(Niklas Luhmann)视作全世界的时代特征而否认实践中可观察到的向“功能区分”的过渡过程。参见Luhmann,Gesellschaft der Gesellschaft(1997),卷2,第4章。大部分社会的等级划分客观上是不平等的:有些社会成员比他人占有更多资源,得到更多机会,较少从事重体力劳动,得到更多尊重,他们的愿望和命令更易被遵从。社会成员主观所感知的通常也是一个有上层等级和下层等级组成的关系集合。在过去若干时代和很多文明中,人们都梦想着实现社会平等的乌托邦。平等社会之所以是乌托邦,是因为它与被阐释为等级秩序的生活现实相矛盾,在这个等级秩序中,个体的他或她都要确定自己的位置。即使在英国这样一个相当现代的社会中,在维多利亚时代,下至工人群体都划分了层层叠叠的阶层和等级的社会图景也很普遍。Cannadine,Rise and Fall(1999),第88页及下文,第91页,第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