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省调研提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后,贵州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五条原则,以精准约谈为抓手,探索实践“四种形态”,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形成了符合中央精神、体现贵州特色的独特路径。其独特路径和显著成效带来的启示在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进一步把握好“纪”与“法”、“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第一种形态与其他三种形态、“从严性”和“政治性”五个关系,必须解决好认识偏误、执行偏差、责任空转、方法不准、界定不清五个问题,做到依法依规、宽严相济,既严肃党规党纪,又教育挽救干部,优化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