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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难点

作者:
郝铁川
出版日期:
2019年1月
报告页数:
11页
报告大小:
1.15 MB
报告字数:
8454字
所属图书:
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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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新中国的公民来说,精神文明建设并不陌生。在过去,党和政府主要采用四种办法来提高人的道德觉悟。一是树立榜样,二是开会,三是办学习班,四是谈心。显而易见,这些都属于教育手段。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率先提出了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主张,1982年宪法设立了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条款(第19~24条)。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既把民主法制观念作为公民素质的组成部分,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又把厉行法治定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手段,从而使法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新思路、新举措,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关键词:

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治国

作者简介:

郝铁川:2001年9月~2003年8月,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法理学博士后研究,现为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文章目录
·从当今社会三个新问题看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结合的必要性
·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相结合的可行性
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难点
  • (一)道德的“圣人”追求与法律的“中人”标准的树立
  • (二)道德的义务优先与法律的权利优先的对立